收26万元帮售疫苗安徽阜阳一疾控中心原主任获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收26万元帮售疫苗 安徽阜阳一疾控中心原主任受贿获刑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曾经担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的杨某,在4年时间内收受多家企业业务员26万元好处,为相关人员在疫苗销售方面谋取利益,日前,安徽阜阳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现年60岁的杨某曾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案发前已经退休。根据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4年,杨某在担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26万元,为他人在疫苗销售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杨某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定杨某的赃款均来自医药企业及相关业务员,分别包括:杨某收受安徽颐华药业有限公司、安徽鹭燕大华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贾某(另案处理)合计15.5万元;收受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安徽佰XX物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蔡某合计4.1万元;收受安徽省丰禾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何某合计2.5万元;收受合肥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董某2万元;收受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马某0.7万元;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0.5万元;收受泰凌医药(江苏)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0.5万元;收受安徽远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另案处理)0.2万元。

  2018年7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虽然有立功表现,虽然退缴全部赃款且悔罪态度良好,但不宜适用缓刑,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杨某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具有坦白、立功、积极全额退赃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

  2018年10月25日,阜阳中院二审判决了该案。法院终审认为,杨某行为构成受贿罪,其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二审期间缴纳罚金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同意对杨某进行社区矫正,因此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新京报记者 王巍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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