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75万贪官获减刑5个月:勤杂劳动积极肯干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吉林省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获减刑5个月:勤杂劳动积极肯干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裁判文书网8月28日公布的《李小平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获悉,此前获刑11年的吉林省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吉林省行政学院原院长李小平被减刑5个月。

  《李小平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李小平,男,1951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硕士研究生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此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辽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吉刑经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李小平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韦宏光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小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李小平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5月至2011年2月间,该犯利用担任吉林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兼吉林省行政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承揽工程,快速拨付工程款,将请托人利害关系人调入党校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或变相收受请托人工程款175.4562万元。案发后主动上交全部赃款赃物。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扣押,依法上缴国库。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狱内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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