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内部调动,工龄如何计算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本报9月6日讯   “合同期满后,单位安排我去了旗下分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可当我再次合同期满,分公司和我终止合同却只补偿了第二次工龄费用,难道我前面两年不算数?”今天,衡阳市民石小姐带着疑惑拨打了本报新闻热线96258。

    2013年6月,石小姐入职某蔬菜加工集团公司并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2015年7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随后,石小姐被公司安排与其旗下的蔬菜研发分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这期间,集团公司未支付石小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17年7月,蔬菜研发分公司与石小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我们终止合同时,单位只给了我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的经济补偿。”石小姐认为,自己的工作年限应从2013年6月起计算。

    集团公司则认为,蔬菜研发公司系独立法人,石小姐已调离集团公司,无需再支付其在集团公司任职期间的经济补偿。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对此,记者联系上衡阳市人社局。“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人员表示,石小姐经集团公司的安排至旗下分公司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定情形,然而集团公司并未支付石小姐经济补偿,故石小姐在两个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经济补偿也应从2013年6月开始计算。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陈昌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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