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访人不得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机关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云南省信访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记者 宋金艳

  云南网讯 一些难以落实的信访事项反复被启动,这耗费了过多的公共资源;“信访不信法”导致信访渠道入口过宽;违法信访处置机制不健全,缠访闹访时有发生……如何破解这些信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昨日,记者从省信访局获悉,11月1日起,《云南省信访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

  为解决一些信访积案难以终结、“终而不结”、反复提出并启动处理程序的问题,《条例》规定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情形。如:对于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国家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将依法终结,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同时,对少数信访人为实现不合理诉求,以极端方式缠访闹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条例》还明确了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比如:不得采用走访形式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滞留或者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等11种。如有违反,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仍未改正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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