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炒股一定是自负盈亏? 四种情形下炒股亏损可索赔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北京8月25日电(见习记者 单鸽)“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亏损是常有的事情,一般情况下,股民都会选择自负盈亏。可是近日投资人陈先生却将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天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京天利公司支付其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14万余元。8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股民起诉

  京天利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5年6月3日,陈先生以每股24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1300股京天利公司的股票。

  后来,因为京天利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以及相关事项,被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2015年6月23日,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复牌公告》。这一公告对京天利公司的股价造成了影响,6月23日当天,该公司的股价就遭遇了断崖式下跌,并在随后的12个交易日内连续跌停。

  6月30日,陈先生将手中的1300股股票全部卖出,损失了14万余元。他认为,京天利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罚导致股价下跌,由此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京天利公司赔偿其损失14万余元。

  起诉京天利公司的并非陈先生一人。据京天利公司和证券维权律师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至少已有220位投资者加入索赔队伍,索赔金额超过7000万元。保守估计,法院至少完成了上百位投资者的索赔案判决,需要京天利判决赔付的金额已达2500万元。

  哪些情况下投资损失能索赔

  其实,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遭遇投资者维权索赔的案例已不是个例。记者梳理了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遭遇投资者维权索赔的案例,发现投资者获赔的比例非常高,一些案件极具典型性。

  2017年初,在华锐风电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中,投资者向华锐风电索赔的诉求也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3年7月,万福生科95%的投资者共获赔1.79亿元。2012年底,西北最大证券索赔案——东盛科技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圆满调解,148位投资者获赔1295万元……

  “四种情形下,炒股亏损可索赔。根据《证券法》规定,除了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外,当上市公司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违法行为时,且因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刘鹏飞介绍说。

  从现实案例来看,目前投资者维权所涉及的案由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内幕交易也有一部分。

  为什么案由会集中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访专家表示,这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犯案较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处罚也比较多,同时,还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

  《规定》明确,投资人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虚假陈述侵害,可以此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哪些损失能获得赔偿

  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依据《规定》投资人要提交相关资料。记者了解到,投资人要准备好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等。

  “如果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证实,那么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其实对于上市公司是否应对投资人的损失负责就在于认定该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肖宇表示。

  “其实主要就是证明指虚假陈述行为引起了投资者的损害。”刘鹏飞告诉记者。

  综合多起案例,记者发现,对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很多庭审中,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如何认定?“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当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了股票,或者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股票而产生亏损,都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刘鹏飞介绍说。而投资人要做的就是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上述期间内买入或卖出了相关股票,并由此产生了亏损。

  “以京天利公司的案件为例,若陈先生能证明其购买的是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并且是在京天利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购买的,那么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与陈先生的损害结果就构成了因果关系,京天利公司才应该对陈先生的损失负责。”肖宇举例道。

  至此,投资人才能最终根据实际损失,即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来计算和申请赔偿。“所涉资金的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股票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刘鹏飞补充道。

  上市公司弄虚作假须承担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鹏飞说,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陈先生诉京天利公司索赔的案件中,陈先生就将京天利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钱永耀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钱永耀承担连带责任。今年五月,在上海市一中法院审理的刘斌等诉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中,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恽燕桦也被判决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在对近十年的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后发现,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都不能免于行政处罚,如果后果严重,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还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进而承担刑事责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家。该公司因为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处以刑罚。

  法律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行为,也为投资人提供了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与此同时,证监会也为投资人诉讼维权,提供了新的保护举措。

  “在万福生科和海迅联两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诉赔偿案中,证监会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创新采用了先期赔付的方式。”肖宇介绍说,“这样投资者无需诉讼也可以尽快和较充分的拿到赔偿款。”

  目前证监会还成立了保护投资者的公益性组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据肖宇介绍,“投服中心”提供支持诉讼的服务,为权利受损的投资者提供公益律师,服务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有的案件‘投服中心’直接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而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支持,投资者只需承担起诉的费用,并不需要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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