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抢救危重病患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本报北京12月13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针对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健全医疗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新的司法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包括:近亲属不明,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同时,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份司法解释共26条,适用于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同时,司法解释还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

在举证证明规则方面,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根据规定,患者如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患者仅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当事人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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