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借243万到“滚雪球”欠债近亿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CFP

    晨报记者 吴艺璇

  为弥补创办公司的资金缺口,沈女士从最初的243万元、月息3%的“民间贷款”开始,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这笔钱款连本带息“滚”到了近亿元。
  沈女士所遭遇的便是所谓的“套路贷”:不法分子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借款人,以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网签房产”等方式,侵犯市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6年9月起,上海市公安局以“零容忍”态度,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先后打掉100余个“套路贷”团伙,逮捕340余人。

  员工冒充“放贷人”签合同

  2014年7月,沈女士因创办公司急需大量资金进行建厂、研发和生产,需要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尹某。
  尹某表示可以提供融资服务,但是要分批借贷。急于用钱的沈女士当即与尹某签订了第一笔270余万元的贷款合同,实际得到借款243万元,合同期三个月,月息3%。
  同年8月,再次由尹某出资,指使员工高某冒充“放贷人”,与沈女士签订24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期三个月,月息4%。
  虽然利息比银行高很多,但在急于用钱的沈女士看来,民间借贷就是这样的。正当沈女士为找到了“放贷人”而庆幸的时候,殊不知,她正一步步走进尹某设下的“套路”。

  听信忽悠“打包”旧合同

  三个月后,合同到期。但是,沈女士因资金紧张无法偿还债务。这时,尹某主动提出要为客户“排忧解难”,其表示可以为沈女士介绍新的“放贷人”,只要把之前的两份合同“打包”,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就可以将之前的合同进行“平账”。
  在尹某的一番忽悠之下,没有什么其他办法的沈女士只好同意了尹某的提议。同年11月,尹某指使自己的助理高某以“平账”为由,将之前两份合同连本带息进行“打包”,与沈女士签订了新的总额近53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尹某又以计算复利为由,将合同金额抬高至570万元,借期四个月。

  厨师、保安等粉墨登场

  越来越觉得有利可图,尹某决定甩开膀子干。之后,尹某又先后指使自己公司员工高某、打杂人员刘某、保安张某、厨师侯某、服务员顾某等冒充“放贷人”,以“平账”等为名先后与沈女士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尹某自己则作为借款担保人,并以沈女士无法偿还债务为由,逼迫沈女士每月支付其高达110万元的担保金。
  至此,经过几次合同“打包”后,合同金额连本带息加上担保金已经达到惊人的2800万元,利息也已上升到月息10%。而沈女士实际借到手的资金只有1400万元。
  2015年11月,尹某再次以为沈女士平账为由,与沈女士签下虚高的3395万元借款合同。这也是沈女士与尹某一伙签订的最后一个借款合同。

  将虚假合同“合法化”

  此后,尹某及其同伙开始向沈女士催还虚高债务。按照尹某等人的计算方法,至2016年9月借款金额连本带息加保证金已经累计近亿元。迫于压力,沈女士曾先后偿还近700万元债务。
  此外,为将虚假合同“合法化”,尹某还通过第三方公证机构对相关合同进行确认,以期日后在催账或者诉讼时获得法律支持。
  2016年9月,尹某申请冻结沈女士公司账户,导致沈女士公司无法运转。
  2017年5月8日,沈女士到黄浦公安分局报案。接报后,黄浦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为了查清每一笔借款、还款的来龙去脉,专案组民警在全市多家银行反复走访、调阅转账记录,先后查阅了一尺多厚的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等,经过两个多月缜密侦查,最终查清了尹某等采取俗称“套路贷”方式,由尹某提供资金,高某制定虚假合同,徐某、顾某、刘某、张某等冒充“放贷人”,以多次虚假平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再由张某、侯某等人至被害人公司索要虚假债务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12日,在掌握大量证据的情况下,黄浦公安分局抓获以尹某为首的犯罪团伙8人。8月18日,经黄浦区检察院批准,全部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套路贷”被害人
  大多名下有房产

  从目前公安机关所侦破的案件来看,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套路贷”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套路贷”则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经对已侦破案件分析,“套路贷”案件中的被害人以本市低收入、无业人员居多,主要是20-50岁之间的中青年,多数被害人名下有房产,且自控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容易被骗入“套”。
  另外,此类被害人大多银行贷款信用低,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转而通过街边广告和互联网媒介上发布的无抵押放贷信息,或经他人介绍被诱骗借款,被害人身份证、房产证甚至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等被犯罪团伙扣留,个人信息、房产地址等也被犯罪团伙所掌握。

  [新闻延伸]

  “套路贷”的本质是违法犯罪

  警方介绍,“套路贷”不属于民间借贷,其本质是违法犯罪,有以下作案特征: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均无金融资质,并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等合同,这些合同显然不利于被害人,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犯罪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要求借款人只得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增款额须交还犯罪嫌疑人。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进行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在签订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通过“变相拒收还款”“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方式和无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索债”。
  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 或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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