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直接接触的裸聊也属猥亵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最高法:非直接接触的裸聊也属猥亵,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侵害

  有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聊天哄骗未成年人拍摄淫秽色情视频,并在网上传播。6月1日,最高法在通报“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权益”典型案例时指出:非直接接触的裸聊行为属于猥亵行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10起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被告人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裸聊方式诱骗幼女实施的猥亵儿童案。

  据通报,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自住房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用视频裸聊方式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乔某某猥亵多名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乔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乔某某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欺骗手段通过网络视频引诱女童脱光衣服进行裸聊,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最高法指出,这种非直接接触的裸聊行为属于猥亵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最高法作出了警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不宜单独使用互联网,更不能与陌生人视频聊天。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整,识别判断能力差,家长应该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尤其要关注未成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

  “互联网使得一些违法犯罪更加隐蔽,现实生活中的某些违法犯罪快速向网络空间蔓延,并呈现出新的特点。”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有的不法分子以网络聊天、网友见面、选拔童星等幌子,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有的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贩毒,组织、强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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