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监察全覆盖 留置取代“两规”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备受瞩目。

    焦点1:为何立法?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反腐败

    草案提出,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相关说明时表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张硕辅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对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

    焦点2:为何成立监察委?

    草案说明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

    监察法草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

    焦点3:如何实现全覆盖?

    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草案明确了监察覆盖的公职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说明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焦点4:如何开展监督?

    可采取谈话、讯问等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

    草案提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草案说明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

    其中,取代“两规”的留置备受关注。草案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草案还提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焦点5:如何加强国际合作?

    追逃、追赃、防逃三管齐下

    草案提出,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草案提出,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行说,监察法草案将反腐败国际合作独立成章,从追逃、追赃、防逃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彰显了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决心。

    焦点6:谁来监督监察委?

    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制约机制

    草案提出,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草案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新华社)

    ■专家解读

    留置措施作出细化规定

    更规范 更清晰 更透明

    新华社电 监察法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在规范监察机构留置权的使用方面,草案明确: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草案明确,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同时,草案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在设立留置特定场所过程中,一系列保障被留置人员权利的措施被充分考虑在内。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此外,草案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国家监察立法规范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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