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社论:复审莎普爱思广告 审慎面对公众关切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 社论

  面对社会热点舆论事件,相关政府部门的表态需要特别谨慎。即使没有问题,也需要给出充分的证据、论证和说明,以消解公众疑虑,而不能以一句“未发现违法”或任何简单的否定性回答应付舆论。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责成浙江省食药监局,立即对莎普爱思产品广告内容进行复审,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严格药品广告审查程序和标准,从严审批广告。在复审期间,该企业已主动全面停播“莎普爱思滴眼液”广告。

  浙江“莎普爱思滴眼液”广告文号由浙江省食药监局负责审查批准,此前,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监控系统显示,未发现有关“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违法广告。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的措辞看,是要求浙江省食药监局进行“复审”。虽然并非确认莎普爱思广告内容违法,但“责成”的用词,以及对各地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管的特别强调,体现的是审慎和严厉的态度。

  国家食药监总局这次责成复审,实际上是对公众疑问的积极响应。面对社会热点舆论事件,相关政府部门的表态需要特别谨慎。即使产品没有问题,也需要给出充分的证据、论证和说明,以消解公众疑虑,而不能以一句“未发现违法”或任何简单的否定性回答应付舆论。

  否则,公众不会买账,舆论也不可能会轻易平息。对于莎普爱思广告是否违法,公众质疑声颇多,一句“未发现违法”,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好在国家食药监总局这次的回应表现出了一贯的审慎和专业作风。

  面对质疑,此前,莎普爱思曾针对质疑发布澄清公告,引用于1995年、1998年完成的临床实验结果称,滴眼液对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展及改善或维持视力有一定的作用,疗效确切。问题是,一份20年前的临床实验,在业界并未形成共识。

  12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要求浙江省食药监局按照《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也让莎普爱思的真实临床效果“悬置”未决。

  其实姑且不论这种产品实际疗效如何,光是审视莎普爱思的广告用语,就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莎普爱思以天价广告费刊登出来的用语,如“模糊滴、重影滴、黑影滴”“有点痛,坚持滴”“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睛”等,带有强烈暗示性“断言”和“保证”,容易误导消费者忽视不良症状、迷信药品安全性,已涉嫌违反《广告法》第16条明确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其次,莎普爱思涉嫌触碰的另一条“红线”,就是造成“公众误解”。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翻看莎普爱思产品说明书,适应症为“早期老年性白内障”,但在莎普爱思滴眼液视频广告中,并无“早期老年性”字眼,故意使用较小的字体、难以识别的颜色处理“早期老年性”用语,也易使消费者对药品功效产生误解。

  希望复审的结果,能回应舆论关注的这些具体问题,并针对公众甚至专业医药人士的质疑做出合理解释。相关机构和部门面对公众普遍关切时,耐心、严肃和审慎态度对待,正是应有的态度。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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