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不是你所有的债我都要背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离婚后却突然被告知有一笔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要还?1月18日起,这类无辜者“被负债”的现象或将改善。

    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聚焦1保护未举债方权益

    防止“坑配偶”,一些大额债务视情况而定

    离婚后,你突然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下欠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

    这种“被负债”,可能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 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好,从C处借100万,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偿还义务。

    这样的“套路”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24条”。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而自1月18日起,夫妻共同债务会有更明确的界定标准。新解释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这意味着,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既为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聚焦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

    这些情况,一方负债,夫妻双方共同还

    新解释不止一次提到“家庭日常生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标准具体如何认定?

    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聚焦3共债共签

    借款时夫妻二人签字,从源头上杜绝“被负债”

    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 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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