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拟推"共有产权住房" 解读新政九大亮点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作者:张某某 


北京住建委官网截图。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4日讯(记者 杨淼) 中国经济网从北京住建委官网获悉,昨日(3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明确指出是为了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充分减轻购房负担,最大限度支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政府和老百姓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为了使民众更为清晰地了解相关政策办法,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了《办法》中提到的几大亮点,具体如下:

  亮点一:各区“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

  北京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亮点二: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当年满30岁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办法》中特别提到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亮点三:离婚不满三年不能申请购买

  《办法》中提到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不能申请购买公有产权住房。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亮点四:网上可直接申请 践行“让百姓少跑腿”

  符合条件的家庭,登陆北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实现高效、便民服务宗旨。

  亮点五: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办法中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亮点六:产权份额按销售均价占同质商品房价格比例确定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亮点七:房屋出租应按产权份额约定租金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亮点八: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可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

  亮点九:共有产权住房将取缔自住房、限价房及经济适用房

  《办法》中明确提出,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公开表示,通过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明确了政府和个人持有的产权份额,降低了购房人的房价,有助于百姓住房梦的实现。同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推出有利于职住平衡,解决北京交通拥堵的大城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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