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二套房申请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9月22日,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明确从即日起,二套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才能转让。此外,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阶段性调整 ,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二套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今年5月底以来,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市住房、工商、物价等部门持续保持对房地产市场违规经营行为查处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加大对超过备案价格销售、捆绑销售、变相加价、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各种违规经营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9月22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同时,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这意味着,从9月22日起,未来 5 年内,南宁市二套房转让都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才可转让。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二套房申请

  为维护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9月22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阶段性调整。

  根据《调整通知》,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在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上面,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县区)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上,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调整通知》也明确,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县区)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或工作地。除提供相应住房消费类型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根据通知,住房公积金新政的调整将从 2017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如果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 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执行。另外特别提醒,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暂不执行该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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