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第一责任人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浙江规定:单位法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第一责任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5月29日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相关发布会获悉,根据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到2019年,浙江将完成所有高层建筑安全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制和标准化管理制度。

  “近年来从总体上看,我省火灾形势稳中向好,火灾总量逐年下降,但消防安全形势依旧严峻,消防安全仍有明显短板,主要体现在传统产业火灾风险仍然较大,新业态监管不够到位,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和城市综合体消防设施功能完好率不高等。”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金伯中在发布会上表示,分析原因主要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最后一公里”落实难,近年来的火灾事故特别是几起重大火灾事故都暴露出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对此,《若干意见》提出,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物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对外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若干意见》部署,浙江将加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全面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明确责任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期限、监管部门。对发现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开展整治,从严管理;对发现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的,按规定落实资金,及时增配修复;对发现占用消防车通道、登高场地的,依法查处,督促强化管理。

  同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各级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综合演练。依托消防部门专业力量,建立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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