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从严设防查堵非法烟花爆竹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晨报记者 倪 冬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加强2018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其中外环线之外区域在2017年划定的禁放范围基础上,增加了“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作为禁放场所。
  随着春节的临近,上海公安、消防部门从严设防,全力查堵收缴流入本市的非法烟花爆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1月初,浦东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收到举报称,周浦年家浜路一弄堂内由朱某经营的烟杂店存在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循线追踪后,一对来自安徽的兄弟进入了警方视线:哥哥石某负责联络接洽,弟弟负责安排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两人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经常是面包车先行在道口探路,在确认没有公安临检的情况下,再通知运输车走ETC通道。
  6日凌晨,在G15沈海高速近莘砖公路出口,这辆运输非法烟花爆竹的车辆被警方截停,共查获非法烟花爆竹116箱。目前,石某等4人均被刑事拘留。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8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2345、110。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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