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特殊困难家庭 将获临时救助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12月1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相关工作已经陆续开展起来。

据了解,做好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做到精准救助、精准帮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大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作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体现党和政府关怀的重要举措。我市将有针对性地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陷入生存困境的家庭在今冬明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救助范围包括凡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施救后仍然存在生活困难、尚需进一步救助的困难群众。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突出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的特点”要求,依照“托底线”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困难家庭支出情况,参照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标准,制定以下救助标准:

1.因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报销、帮困、救助措施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家庭,当年累计自付医药费30000元以下的,救助3000-10000元;自付医药费30000-80000元的,救助10000-15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80000元以上的,救助15000-20000元。

2.因火灾、交通事故灾难(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保险、救助等措施后,个人损失30000元以下的,救助3000-10000元;个人损失30000-80000元的,救助10000-15000元;个人损失80000元以上的,救助15000-20000元。

3.因子女就学导致家庭困难,经各种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家庭,救助3000-5000元。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救助3000-5000元。

5.对于已经救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县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救助次数予以解决。

救助所需资金全部从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县区将于2017年12月底和2018年2月底前通过银行社会化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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