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挑瓜2次偷盗主人钱财 男子获刑一年罚3000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天涯法律网讯(林萍萍)2017年4月14日,石某受雇在尖峰镇洪湖村帮徐某夫妇挑运哈密瓜。在此过程中,石某发现徐某夫妇离开住房,便独自偷偷潜入徐某夫妇住房内,在卧室门旁边的炒菜肚兜口袋里找到一把钥匙。打开门后便小心翼翼地翻找,发现卧室床头桌子底下一个塑料储物箱,里面有一个黑色钱包里装有很多钱,便从中拿出一叠钱放进自己口袋。在观察四周无人后,石某将钱包悄悄放回原位并锁好卧室门把钥匙放回原处,离开后佯装继续挑瓜。随后,石某跑到厕所里将偷盗来的钱点清,共计33张面额佰圆人民币3300元。事后,石某在数天内将偷盗来的钱全部挥霍完。
    2017年4月20日,徐某夫妇又雇佣石某帮忙挑运哈密瓜。而后,石某又故技重施偷偷潜入徐某夫妇卧室内,再次从储物箱里偷出一叠钱共1800元放进自己口袋。正准备转身走出时,被徐某发现 ,石某连忙将钱扔下并走出去,被徐某老公抓住,见难以脱身后,石某主动交代偷盗的事实经过。随后,尖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石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事后,石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向被害人徐某夫妇赔付人民币5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石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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