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对症下药”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12月29日晚,《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依据“一标准两办法”,为减轻学生不必要的课外负担,今后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一标准两办法”是对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对症下药”。

  在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颁布后,本市历时8个多月,稳慎研制出台的民办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按照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总体思路,构建了一揽子准入条件与管理制度,旨在促进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一标准两办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英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同时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社会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上述类似竞赛活动。面向机构内部举办竞赛活动或变相竞赛活动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其他竞赛活动的,必须先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实施。

  为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办法还规定,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及其延伸类相关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一标准两办法”中还提出,民办培训机构所选用的教材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且举办者要对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在师资上,从事义务教育阶段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此次“一标准两办法”坚持统一设置标准,分别针对营利性和民办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推出不同管理办法,有利于理顺市场监管体系,切实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针对培训机构监管,新办法提出,健全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市、区教育培训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教育培训市场联合执法部门及组织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查处力度。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级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等,同时建立信息公开、信用评级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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