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监察机关应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中青在线北京12月2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令狐安针对草案中与监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机关”,明确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监察法草案一审稿第十条对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作了规定。初次审议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将这一内容作为监察工作的原则在总则中作出规定,并规定监察机关行使有关职权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一审草案中有关规定合并后移至总则,作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针对“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表述,令狐安委员指出,现在对司法机关含义解释不尽一致,有的说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有的说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令狐安说,宪法中提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章节的时候,表述为:人民法院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应当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他建议,借鉴这一表述,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表述改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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