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执行判决还私卖法院查封财产再获刑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百色8月8日电(通讯员 韦明)广西西林县男子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法院已查封的杉木进行擅自变卖,结果再次触犯了刑律。近日,经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依法作出撤销何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中的缓刑部分;两罪刑期总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现年47岁的何某系广西西林县八达镇人,曾因犯重婚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本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2012年,何某因与妻子岑某感情不和分居,后其3个孩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抚养费,法院经调解后作出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从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何某应当逐月向岑某支付3个小孩的生活费每月800元,但何某未支付。2013年6月24日,岑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何某支付拖欠的14个月生活费共计11200元。2013年8月26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向何某发出执行令,同年9月3日何某与岑某达成执行和解,何某同意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的抚养费定于3个月内支付完毕,但何某仍未履行。

  另据查明,2012年11月,何某以1万元的价格向何某宽购买了位于本县那劳镇顶蚌村的一片杉木。2015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片杉木,后何某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变卖了被查封的杉木得2万元。2016年7月4日,岑某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何某未履行。2016年11月30日,法院将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

  次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取保候审,何某于当日才向法院执行局履行了调解书中所承担的抚养费11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何某完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对法院已查封的杉木进行擅自变卖,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何某曾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至其被公安机关立案时缓刑考验期并未届满,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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