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肇事受伤无法行走 法庭“搬”进家门审案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天涯法律网讯(赖思琴 黄会仙)五指山市法院刑庭近日把法庭“搬”进被告人王某家中,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7月17日22时15分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五指山市毛阳镇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运乡方向行驶时,与对向由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左腿骨折。公安局民警在处理时发现王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测,送检的王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是244.28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标准,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五指山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左腿骨折,至今无法下地行走,每日要在家中服药养伤,且被告人家住琼中,离五指山市有段距离,让被告人前往五指山法院开庭确实有困难,承办法官遂决定前往被告人王某家中开庭审理该案。

  为了让被告人及他的邻里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及法律后果,承办法官邀请被告人的家人及邻居一起旁听了庭审,给村民上了一堂普法宣传课。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态度诚恳,真诚悔悟。同时,承办人考虑到被告人的伤势,需要较长时间的修养,最终,承办人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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