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小区高空坠物致人亡 81户业主及物业担责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昨日上午,“芜湖高空坠物致死人案”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81户133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三名原告补偿款4395多元,福田物业赔偿15.2万余元,共计508671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使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因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具体侵害人,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作为被告起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8幢1单元2楼以上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需共同承担对卜英贵的补偿责任。此外,物业公司若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28幢1单元公共区域有6处存在类似致死红砖,且多处为长期存在。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的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96户业主中,15名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已在本案中追加为被告),不承担责任。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法院确定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8671元。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三原告赔偿款152601.48元;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81户133名业主按户各给付三原告补偿款4395.9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新安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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