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有望休带薪护理假 最长7天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带薪休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回应“啃老”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门票优惠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高龄津贴

  对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实行普惠性的高龄津贴制度

  年满60周岁的父母患病住院,独生子女可请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带薪护理照料假;旅游景区对老年人门票优惠,从现行的70周岁降到65周岁……11月28日,《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多项内容备受关注。

  省民政厅厅长益西达瓦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现行《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于1989年3月10日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沿用至今已有28年未作修改,立法理念、框架结构、具体规定、用语表述滞后,已不能适应目前全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实际。为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该条例亟待修改。

  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文字表述,修订草案将《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强化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将老龄事业发展和权益保障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从经费保障、明晰职权等方面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

  修订草案对现实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修订草案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细化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回应“啃老”现象,提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对老年人在消费中受欺诈问题,规定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

  为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让老年人有更多获得感,同时促进我省全域旅游和老年服务业发展,修订草案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为保障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防止“养闹”发生,在强调养老机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老年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合法维权。

  修订草案还细化落实相关的法律、政策,并把我省的先进实践经验上升至法规层面。提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对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实行普惠性的高龄津贴制度。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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