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少“贪便宜” 旅行社“先行赔付”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据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强制消费是旅游行业的旧疾,一直深受旅游消费者诟病。新版《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导游不得“强制消费”,否则最严重的要吊销导游证,引发广泛关注。导游管理新办法如何落地生根,才会对治疗旅游业“强制消费”的旧疾生效?

    办法有哪些“新招”?

    新办法规定,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等。

    除了禁止“强制消费”外,新办法还包括:导游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不得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取小费等。

    “强制消费”为何屡禁不止?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出现类似“强制消费”行为的多为小型旅行社。他们通过提供超低价或“零负团”服务吸引游客,在旅游带团过程中安排进店购物,或者增加另行付费项目等,以实现获利经营。

    北京市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应尽量避免“贪便宜”心理,不要仅看中“低价”“优惠”等字眼,更应注重旅游合同包含的内容,从而对旅游安排进行科学规划和理性判断,审慎选择旅游产品。

    此外,遭遇“强制消费”后,由于诉讼程序过于繁杂、花费高于侵权成本、很难得到即时补偿等原因,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

    办法如何有效“落地”?

    针对导游“强制消费”行为,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应“惩罚从严”,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起到威慑作用。对违法行为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同时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更加细致的解释,为执法行为提供依据。

    “目前来看,执法重心应该向打击强制交易上转移,并且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力度。”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说。

    还有专家认为,为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应简化消费者维权程序,强化旅行社“先行赔付”原则,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让旅行社有所顾忌,从而减少“强制消费”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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