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岳才轩)昨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已于近日印发,《通知》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测算,省财政2018年需新增提高标准资金5117万元。

  此次广东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其中,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提高到72850元/年;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标准分别为25308元、21910元、20744元/年;提高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标准为24330元/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1137元/月、1195元/月。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分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590元。

  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390元。五是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30元。

  提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堡垒户)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413元。

  提标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对于中央和省以下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部分,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按比例分担部分提标资金,切实减轻欠发达地区财政负担。据测算,提标后省财政2018年需新增提标资金5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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