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判刑三年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来宾11月27日电(通讯员 曾巧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17日,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黄某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黄某克从事生猪交易及运输活禽生意。2015年与时任来宾市兴宾区某镇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李某乐(已判刑)认识后,其要求李某乐帮忙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检疫票”)。

  2015年12月、2016年3月,李某乐在没有明确生猪来源且未经现场检疫的情况下,先后为黄某克开具了9份货主为农某伟、赖某文、赖某研、赖某章、赖某罕的“检疫票”,涉及234头牛,黄某克以每份5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

  2016年2月、3月,黄某克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了李某乐开具的货主为周某鹏、谭某良、谭某鹏、金某福、曹某伟、李某明、谭某燕、吴某乐、曾某玉、兰某波、王某荣、韦某东、韦某海的“检疫票”45份,涉及生猪4487头。

  2016年5月,来宾市兴宾区某镇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欧某萍,受谭某燕(黄某克妻子)之托,为黄某克开具了货主为周某敏、谭某鹏、周某佳的“检疫票”12份,涉及生猪933头。黄某克持有上述“检疫票”后,将其中约40份卖给赖某海,获利39000元,余下留作自用。 

  被告人黄某克为谋取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黄某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连还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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