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作者:张某某 


    南方日报讯 (记者/昌道励 实习生/庄晓君)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费和床位费将实行分级收费。日前,《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本市户籍的“三无”老年人、五保对象,低保低收入、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高龄等老年人,以及符合规定条件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

    其中,“三无”老人和按照《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特殊保障通道入住的五保对象,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其他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费、床位费则分别按照《公办养老机构护理级别及收费标准表》、《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表》执行,实行分级收费。伙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其他选择性养老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比如护理费的收费标准是自理老人(一般照顾护理)500元每人每月,介助老人(半照顾护理)800元每人每月、介护老人(全照顾护理)1000元每人每月,一般按月收取。

    征求意见稿也对农村敬老院的收费有相关规定。五保对象免费入住农村敬老院,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农村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入住农村敬老院,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含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按照广州市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与农村敬老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补足。

    其他老人入住农村敬老院,护理费、床位费的收费标准以实际成本为基础,按照以收抵支、不营利的原则由养老机构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都不得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所有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人,政府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链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于2017年8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一、邮寄: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8楼1810室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邮编:510050)

    二、传真:020-83228860

    三、电子邮箱:gzsf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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