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工作时制改革应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每月有一次8天长假,但代价是要连续上班22天。近日,贵州省清镇市的一项工作时制改革试点广受关注。当地宣布,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将在全市9个乡镇部分岗位试行这项工作。该市印发的文件指出,将坚持立足实际,不搞“一刀切”,总体上每月上班时间不得低于22天176小时(11月5日新华社)。

  从报道看,清镇市进行工作时制改革旨在解决群众办事难,比如“上班族”上班忙、农民农忙时节,难以在工作日办事。可以说,当地改革是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应予肯定。不过,网友对这项改革有两种不同声音,赞赏者称“每月有一个黄金周”,反对者认为“长时间工作对身体不好”,这项改革是否受欢迎、是否切合实际,还应听听当地干部群众怎么说,更有待实践检验。

  针对外界提出的改革是否有违法律规定的问题,当地解释,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试点工作仍然坚持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为基础,只是实行错时延时制,相当于调休。”每月工作22天176小时,从每月工作的时长看,天数总量未变,总时长没增加,休息时间也没减少,看似不存在问题。

  不过,这种工时制真的不违法吗?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与劳动法规定对比,“连续工作22天”,相当于其中的每周天天都在工作,7天工作56小时,超出国家标准工时制12小时,实质是变相突破了每周不超44小时工时制的规定。此外,劳动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连续工作22天”,与此明显相悖。当然,工作时间不是不可以延长,法律仅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下,日常工作并不包含在此列。

  关于工作时间,法律规定是一方面,科学劳动和休息及人体健康也是更加重要的方面。很多人不会忘记,我们曾经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半的工时制度。1995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出台,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由此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这一规定是国家工时制的重大变化,是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保障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每月“连续工作22天”,不知道有多少人身体能吃得消?如果持续搞下去,又有多少人能坚持下来?这样的工作方式科学吗?

  中央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地方在改革时,理应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同时,改革前还应充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科学决策,增强改革的可行性,尽可能避免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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