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草案:委员建议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刑诉法修正草案:委员建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严格实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时,委员邓秀新建议,“为有利于实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次修改是否应明确,凡是采取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引诱、欺骗和其他类似方法搜集的证据都应当排除,情节较轻的可以不排除。草案规定的还比较笼统。目前,讯问采取暴力手段已不多见,但疲劳讯问、烤、晒、冻、饿等还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写具体一点。”

  邓秀新还提出,刑诉法本次修改应该对证人出庭制度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我们国家要求证人全部出庭显然不太实际,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直接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的两种情形。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性有重大影响,特别是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的,这种情况应该出庭。二是可能判死刑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也应当主动通知证人出庭,切实防止证人证言的失真。”

  委员吕世明则对现行刑诉法和草案中的一些表述提出疑问,“现行刑诉法第34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表述,建议规定得要更加严谨、更为全面。因为精神病人这类人群已经不仅仅包括精神病人,也包括了智力残疾人,其中也有我们讲的孤独症,民间叫自闭症等等。所以从严谨、更适用的角度,建议删除‘精神病’的限制,直接修改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吕世明解释说,民法通则第13条原来规定的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国残联提出建议之后,在民法总则第21条和第22条中已经修改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与刑法的修改借鉴民法总则的统一做法。

  此外,吕世明认为,草案中“聋、哑”表述,也应该修改为“听力降低者、言语降低者”,“更为科学、严谨和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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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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