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人员可落户 汕头全省率先创新救助管理制度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为切实解决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管理问题,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近日,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试行)》。该通知的出台为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解决长期滞留人员入户问题提供了办事规则和根本遵循,也进一步完善了救助管理制度体系,是救助管理实务领域的制度创新,为全省首创。

该通知对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无户口人员作了明确的身份界定,提出落户申报部门、条件、程序以及受理部门、时限要求,明确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以解决入户后查明身份等特殊情形;同时对入户后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含低保)也提出明确要求。

该通知明确,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无户口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身份查询工作后,超过3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及其托养机构内的受助流浪乞讨人员(不含境外和港澳台受助人员)。根据《通知》规定,对超过3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且救助管理机构管理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并指定专人负责受助流浪乞讨人员落户申报工作。辖区派出所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户口办理申报材料和办理落户意见函,开展无户口人员情况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的无户口人员的指纹、相片、血样与全国人口信息库、失踪人员信息库、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指纹系统比对,开展在逃人员信息库及公安人口信息人像比对,并在调查、比对结果后形成综合调查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

此外,对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受助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具体由接收管理机构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后,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注销及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资格终止等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联系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接送返乡工作。

(汕头公宣 编辑:玄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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