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在惠州持令 调查民事执行案件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笔者11日获悉,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执行实施案件的财产查询效率,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执行案件委托律师调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市全面推行民事执行案件律师调查令制度。

    根据规定,今后,律师可根据执行案件需要,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执行法院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信息以及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规定明确,对于律师调查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在五日内签发调查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在五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说明理由。

    按照规定,持令律师调查的证据包括房产(含借名登记,下同)、土地、车辆、轮船、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公司股权(包括委托代持)、企业财产份额、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贵重金属、文物藏品、理财型保险等金融产品、余额宝等平台上被执行人名下的资金、到期债权等财产信息和档案资料,但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形式的证据。同时,规定要求,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个人隐私信息,申请执行人、持令人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二年内不得申请律师调查令,并由人民法院将情况通报司法局、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

    “引入律师参与民事执行案件调查,是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一次有益探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钟涛介绍,首先,当前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是有限的,持令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按规定拓宽调查范围;其次,目前执行信息化建设尚未完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分散登记,委托律师调查有利于打破这种信息区隔;再者,引入律师参与调查有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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