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课间嬉闹砸断同学鼻骨 家长承担90%责任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补课期间,西安一高中生在课间嬉闹时挥舞板凳,不想砸在同学脸上,致鼻骨骨折,十级伤残。经未央区法院调解,学校承担10%赔偿责任,其余90%由侵权学生家长承担。

  西安市某中学高二学生杨某和乔某是同班同学,二人均未满18周岁。2016年11月12日,杨某在学校课间嬉闹时手持板凳,凌空挥舞,不慎击中路过的同班同学乔某的面部,致乔某鼻部严重受伤。杨某及其母亲随即将乔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鼻部皮肤挫裂伤、鼻骨骨折。

  乔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乔某此次损伤致鼻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乔某将所在中学、杨某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中查明,事发当日系周六该校组织学生补课期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杨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乔某损伤,乔某诉请要求杨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承办法官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场、餐馆、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若损害来自第三人,则上述机构应当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补充责任,即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中,乔某的损伤是由杨某造成的,属第三人侵权,且主要侵权责任由杨某方承担,则某中学对乔某的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那么,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呢?法官说,学校在周六假日组织学生补课,使学生在本应休息的时间里置身于人数较多且相对公共的场所,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在校学生受到损害的风险。此外,课间休息期间,学生追逐嬉戏本属正常现象,但举起凳子挥舞打闹,致使他人受伤,构成伤残,情节严重,说明校方对于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仍缺乏必要引导,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造成此次事件,且事发当时没有校方人员在场监管,未及时制止损害发生,因此校方对于乔某的损害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杨某家长承担90%,校方认可并同意承担乔某总损失金额10%的赔偿责任。校方表示,会吸取本次事件的经验教训,加强管理,坚决杜绝此类型事件的再次发生。

  法官建议 安保义务人应确保特殊期间人员配备

  承办法官也向相关场所的安保义务人提出建议:公共场所应严格确保场地结构及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完善,对于消防、电梯、地下室、高层门窗等特殊设施应着重排查及维护,杜绝安全死角;加强人员保障,尤其是幼儿园、学校、医院等面向特殊人群的场所,应确保特殊期间(节假日)、特殊时间(夜间、凌晨)的人员配备,包括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安保人员;安保义务人应当积极引导,加强与安保相对人的沟通,规范相对人行为,从而在源头上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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