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进入三审 关注旧城改造问题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华龙网9月28日22时45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该如何征收,征收又该如何补偿?或许这是不少市民关注的问题。今(28)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三审稿迎来分组审议。记者注意到,三审稿在旧城区改建征收工作的相关规定上做出了补充。

  旧城区改建征收相关制度应该如何确立?怎样才能在提高征收工作效率的同时,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审议过程中,这一问题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据了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属于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因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形,难以准确区分而引发争议。

  对此,为了充分尊重和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三审稿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征询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同时,三审稿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总户数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总户数不足百分之八十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区县一级政府应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此外,记者注意到,此前草案中备受关注的被征收居民迁出后可在原户籍所在地入学的规定,三审稿中没有做出改动,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产权调换房屋的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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