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困难群体 一次性救助最高5万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作者:张某某 


    南方日报讯 (记者/夏小荔)8月3日,记者获悉,目前《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发放标准依据受害人伤亡情况进行核定,最高救助5万元。

    设置专门基金办负责审核

    据了解,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的,也参照适用本《办法》。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市基金办应当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20名以上的专业人员建立专家库。市基金办将召开专家组会议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时间较长或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能力支付抢救费用的,或者属于单方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市基金办,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可申请一次性救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顺德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伤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孤儿等困难群体,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

    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发放标准依据受害人伤亡情况进行核定,发放标准如下:

    受害人死亡的发放5万元;受害人为一级伤残的发放5万元;二级伤残的发放4.5万元;三级伤残的发放4万元;四级伤残的发放3.5万元;五级伤残的发放3万元;六级伤残的发放2.5万元;七级伤残的发放2万元;八级伤残的发放1.5万元;九级伤残的发放1.3万元;十级伤残的发放1万元。

    对于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救助金额超过5万元的,市基金办应提请市联席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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