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法院系统首例“老赖”还清债务仍被究刑责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作者:张某某 

 大洋网讯 从法院判决生效到公安机关执行立案前有一个时间段,一些“老赖”就利用这个时间段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老赖”陈某光就是这样做的。

不过,记者昨天从江门中院获悉,虽然陈某光迫于压力在执行立案前清偿了债务,但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公安、检察机关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这也是江门法院系统第一宗对该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

江门中院表示,陈某光虽已履行义务,但仍要被追究刑责,这也对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发出强烈警示,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自觉执行,抗拒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

新会区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某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判决陈某光应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共计328万元。江门中院查明,陈某光虽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曾将持有某公司的95%股权以49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所得款用于个人经营而未清偿本案债务。法院书面通知陈某光到庭说明情况并限期履行本案债务,陈某光偿还280万元后,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拖延剩余款项。

陈某光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江门中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中,陈某光辩解称,其是在执行立案前而不是在执行立案后转让股权,所得款项也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不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审理认为,审查起诉期间,陈某光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剩余义务,但对于其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仍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目前,该案经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已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江门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光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即转移了其名下股权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此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裁定生效之日即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也就是说,陈某光转移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算时间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据了解,本案也是江门法院系统第一宗对该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专项行动执行到位1589.31万元

据了解,江门法院系统从7月25日起开展了为期4天的惩治“老赖”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两级法院共计司法拘留失信被执行人35人,罚款10人,金额9.95万元,限制出境26人,采取搜查措施26次,查扣车辆19辆,现场强制搬迁或拆除5次,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3人。还将159名被执行人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128名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通过以上措施,共执结案件210件,执行到位金额1589.31万元,现场发放执行款304.47万元,达成执行和解41件,和解并履行金额1037.22万元。

广报全媒体记者 严建广 通讯员 黄海磊、杨维国、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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