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设这种手机密码!男子捡到手机后分分钟转走万余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27岁男子意外试出了机主简单的密码,一系列操作后,将机主万余元盗走。近日,该男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7年7月7日中午,27岁的冯某在雁塔区北山门村公交车站牌附近捡到一部张某遗失的魅族牌手机。当晚,冯某通过尝试,意外“破解”密码,试出该手机中微信的支付密码为“123456”。

  接下来,冯某将张某的手机微信添加为自己手机微信好友后,将张某微信钱包中的10560元分多次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其中从张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转出1万元,从微信零钱中转出560元。随后,将张某手机微信中的转账记录删除,并将双方的微信拉入黑名单。最后,又将10500元转至其女朋友李某的微信钱包。

  破案后,涉案款项及手机一部均已追回并发还给张某。去年11月,雁塔区检察院对冯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对于该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法院也进行阐明。本案中,冯某破解的是张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只需要输入该支付密码就可以支取被害人张某微信已经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或微信零钱中的资金,该微信支付密码不是银行卡密码,该支付密码撬动的指令是微信公司,通过微信公司之前和银行绑定银行卡的协议,银行卡会当然的支付。

  因为张某原先在微信上绑定银行卡时已经输入过银行卡密码或手机验证码,授权已完成。在此种情况下,冯某妨害的只是微信公司的管理秩序,即擅自冒用他人的微信账号,而银行卡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银行卡在支付过程中,银行是不存在错误认识的,不存在被骗,而且让银行支付的指令是来自微信公司,并不是被告人直接对银行卡进行操作或关联,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妨害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

  近日,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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