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司机无照驾驶大发生事故叫朋友帮忙顶包作伪证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桂林12月5日电(通讯员 韦文婷 黄凝浛)男子赵某在只有C1驾驶证、大客车驾照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仍然驾驶一辆大型旅游大巴车搭载乘客由桂林市去往龙胜县,途中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人死亡,为逃避责任叫来朋友于某帮忙顶包做伪证。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1日,男子赵某驾驶一辆大型旅游大巴车从桂林市出发,沿国道321线行驶,当行至***1KM+450M处时,与对向占道行驶而来的被害人赵某喜驾驶的小客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赵某喜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赵某喜驾车上路会车未靠右减速行驶,存在明显过错,赵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喜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后,赵某因害怕承担责任驾车逃逸,其把车继续往前开了差不多2公里后才停在路边。停车后赵某打电话给于某,叫于某到案发现场帮其顶包作伪证。联想到赵某平时对其不错,在工作上也颇为照顾,再加上赵某说这个事故不大也没有死人,不需要负什么责任,于某犹豫了一下便答应了。 

  于某驾车赶到现场并对交警谎称是自己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交警的再三追问下,于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知道事情瞒不住了,就跟交警如实交代了事实真相。赵某也于事故发生的当日下午到临桂县交警大队投案。 

  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因害怕承担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停车而是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找人顶包作伪证,其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属过失犯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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