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土局和物价局辟谣"楼市限价放开":系误读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近日,一则“合肥限价放开”的消息在网上传播。对此,合肥市物价局于1月6日在官网发表了《我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政策》一文,看似是对“限价放开”消息的回应,在同一天,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也发出说明称,“限价放开”消息是对12345市长热线群众咨询回复内容的误读。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近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在对12345群众咨询的回复中称,“商品房应由开发商自行定价,且2016年11月之前出让地块不限价。”而这一回复内容,被部分媒体误读为“合肥限价放开”。


网络截图

  对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我局对12345群众咨询回复内容的说明》,全文如下:

  “近日,我局对12345群众咨询的回复内容,被部分媒体误读,现说明如下:

  2016年11月以后,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要求,我市市辖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区域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拍卖公告中均明确:竞得人办理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内2016年10月31日前的同品质、同类型项目最高明码标价备案价格。此款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2016年11月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公告中没有上述要求,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措施,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具体请以市物价局回复和公布意见为准。”


网络截图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还了解到,合肥市物价局也在官网发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政策》称,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文件精神。即: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合肥市物价局还表示,合肥市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市政府43号文件规定,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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