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推新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今天审议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本市鼓励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投放车辆的数量进行合理控制,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等。市交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确定本市租赁自行车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产品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停车秩序章节提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此外,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由市商务、邮政、交通、交管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北青报记者 李泽伟)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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