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 丈夫有家不回 女子两次起诉离婚终获准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天涯法律网讯(毛雨佳 蔡莉)海口女子符某曾以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为由向龙华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几年后,符某再次以同一理由向龙华区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果,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准予符某离婚的判决。
  符某诉称,1996年,她和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同居。2002年,符某怀孕了,两人随后在村里摆了喜酒,并于2003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6月,符某生下了女儿。

  婚后,性格不合的两人经常发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打闹。符某称陈某经常在外面吃喝玩乐,有家不回。2010年12月,符某起诉离婚。符某称,当时陈某答应痛改前非,她考虑到女儿年纪尚幼,担心孩子会受影响,也想给陈某一个机会,就答应调解合好。

  经法院调解,双方破镜重圆。2013年2月,也就是两人结婚十年后,儿子出生了。儿子出生后不久,两人还是时常发生争执,符某表示陈某没有任何改变,仍然无法共同生活,于是这对夫妻又分居了。符某坚称双方感情已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自己已决意离婚。

  2016年12月,符某再次起诉离婚。诉请儿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女儿由自己抚养,由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至18岁。

  陈某称,和符某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同意离婚。陈某请求两个小孩都由其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生活并不融洽,由于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同意离婚,故法院照准。依照《婚姻法》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女儿由原告符某抚养,儿子由被告陈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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