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杭州3月9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胡玉兰)3月9日下午,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卢皓升滥伐林木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法院清凉峰保护区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临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为民等人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 

  法院经过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卢皓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卢皓升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防火带上补种防火树种223棵。卢皓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临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卢皓升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中发现:2017年1月,卢皓升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安区龙岗镇桃花溪村山黄岭梨树岗水沟前、杨柳山芦柴塘内湾、杨柳山荒田后等三处位于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山上,使用锯类工具砍伐杉木共计82株,计材积13.28立方米,立木材积21.07立方米。 

  经评估,卢皓升砍伐杉木,涉及破坏面积约1396平方米。为补偿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恢复原生态功能,需在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防火林带上,按照行间距2.5×2.5米密度补种223棵树木。 

  检察机关认为,卢皓升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追究他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皓升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防火林带上补种防火树种223棵。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向法庭重现了案发后现场生态环境遭破坏的原貌,并申请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程师出庭作证,针对卢皓升的滥伐林木行为的定性、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补植复绿的依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并结合本案实际进行了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 

  浙江省检察、法院系统的相关负责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当地村干部和村民观摩了本次庭审。庭审结束后,该院联合区法院召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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