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山路骑行新手意外身亡 “哈雷”4S店被判赔偿62万元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刘先生在北京某商贸公司购买了“哈雷戴维森”摩托车,尚处在增驾实习期内的他,在参加上述公司组织的山路骑行时发生事故身亡,刘先生家人遂将该公司及组织当天骑行的员工陈先生诉至法院。今天,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上述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先生身故存在过错,判令其赔偿刘先生家人62万余元。

  据介绍,2015年8月,被告公司员工陈先生所在的“哈雷戴维森骑行学院”微信群里发起前往密云区的骑行活动,刘先生参与活动当天不慎撞到路边标志杆,并跌至道边沟内。3个多小时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的刘先生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刘先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被告公司认为,刘先生在购车时曾与公司签订《哈雷戴维森骑乘者承诺协议》,承诺其参加任何骑行活动都必须遵守相应法规,并同意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伤害,故刘先生的不幸身亡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是代表公司组织的骑行活动,故应由公司承担相应后果。公司通过员工组织骑行活动,应对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陈先生在骑行过程中并未安排救援车辆,也未制定应急预案,应认定公司在骑行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按责任比例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史震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刘先生增驾摩托驾驶资格尚在实习期,按照相关规定不应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但被告公司对此并未进行严格审查。关于《哈雷戴维森骑乘者承诺协议》是否可以成为公司免责的依据一节,法院认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协议系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公司免责的内容应属无效,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依据。

  案件宣判后,刘先生的家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公司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编辑:戴玉玺 刘喆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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