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中队长醉驾致死获刑14年法院:应从重处罚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交警中队长醉驾肇事致一死四伤获刑14年,法院:应从重处罚

庭审现场。 金城江区检察院供图

  南国早报南宁12月5日消息,12月3日下午,河池环江4·30交警醉酒驾车肇事一案,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莫某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7年4月30日凌晨,环江县林业局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越野车在行驶中冲向路边一夜宵摊,导致正在吃夜宵及附近的5人受伤,其中一人因伤势严重不幸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勋事发时为环江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第二中队中队长,明知酒后开车的危害性,但是在案发当晚与朋友聚会大量饮酒后,先将送自己回家的朋友骗下车,自己以超过70公里/小时的速度在环江县城内高速行驶,最终因为酒后操作不当直接驾驶车辆越过了道路中心线冲撞路边的夜宵摊,酿成了事故惨剧。事发后,莫某勋直接倒车逃离现场,在距离现场几百米之外,再次驾驶失控撞上路边一棵树,之后继续逃离。结合种种查明的情况,证实莫某勋是在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才被迫停了下来。

  莫某勋醉酒后驾驶的行为是主观上放任的客观表现,而驾车连续冲撞的行为是对不特定群体的安全、健康的直接危害,况且客观上也造成了一死四伤、多车损坏的严重后果。检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莫某勋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勋作为事故处理中队的交警,熟知禁止醉酒驾车的相关规定和本辖区内道路的限速规定,而其在喝酒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国家醉酒标准多倍的情况下,以超速一倍以上的速度在城区驾驶车辆行驶,造成一死多伤及数合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庭审时拒不认罪,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执法环境,应从重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来源: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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