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将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六项激励措施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记者 崔国强)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出台《对安全生产守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6项激励措施,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

  《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六项激励措施: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平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备忘录,决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联合激励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要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责任人3年内无安全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当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率先制定了落实联合激励备忘录的实施办法,除备忘录规定的5项条件外,激励对象还需满足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联合激励管理的限期为3年,鼓励举报联合激励对象的违法失信行为,经查属实的,要对举报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约定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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