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浙江综治条例明年起施行 明确检察建议作用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杭州12月27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卫文杰)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7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在杭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据介绍,现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于2002年制定实施,2007年作修改。修订后的《条例》贯彻了综治新理念,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综治工作体制机制,明确政府和综治组织职责,突出社会共治,强化综治措施和领导责任,不少为全国首创。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条例》要求县级综治组织制定网格划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办法在村和社区划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人员。 

  在推动房屋租赁、民宿入住、快递等重点领域实施社会治理“实名制”管理方面,《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水平。改进包括检察建议在内的司法建议制度,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并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研究、整改、反馈。 

  《条例》还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措施不落实、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等,或者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以及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等六种情形下,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表示,《条例》的修订实施,必将推动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建设平安浙江和平安中国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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