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劳动人事争议受理15日内须完成调解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11月20日,记者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今日印发。办法规定,调解组织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北京市人社局介绍,这是北京市首次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进行全面性、系统性规范。办法规定,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包括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增加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

  办法规定,调解组织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或不宜继续调解的,调解组织应终止调解并予以记录,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等。

  办法还对调解员的聘任要求作了严格规定,要成为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员,思想认识、政治觉悟、专业素质和从业经历4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调解员必须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部门任职两年以上,或从事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两年以上。

编辑:吴娇颖 艾峥 校对: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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