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调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本报8月9日讯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指出,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7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增加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人员中目前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其伤残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也按上述规定进行。

    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8元。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亲属中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亦按照此规定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明确,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刘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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