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昌吉包工头获刑受罚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讯(记者 钟强 通讯员 马晓芳 皮玉洁)包工头邓某某雇工人干活,工程完工后,他却将36.6万元工人工资挪作他用,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近日,邓某某被昌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介绍,2014年5月,邓某某承包了昌吉市西外环中东汽车城4号楼工地的土建工程,并雇佣郭某某、何某某等20名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同年11月,该工程竣工,昌吉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将工资发放给邓某某,邓某某向工人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将剩余36.6万元工人工资挪作他用。郭某某、何某某等工人找邓某某索要工资,邓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后来,工人们怎么都无法联系上邓某某了。无奈之下在2015年1月2日,郭某某等工人向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报案。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邓某某,但邓某某以没钱为由,一直不去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解决问题。2015年12月2日,邓某某到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人工资36.6万元。然而,约定期限到期后,邓某某却未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并再次失去联系。劳动监察大队随即将该案交至公安局,2016年1月2日,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随后陆续偿还工人工资31.6万元。

今年7月13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昌吉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人邓某某拒不支付2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36.6万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邓某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被害人大部分劳动报酬,在审理中已全部支付劳动报酬,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昌吉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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