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按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约束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大洋网讯 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远远超出了通讯工具的范畴,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伙伴”。事实上,手机也与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在提案中指出,如今的手机,不仅涉及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权,还与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等密不可分。“在庭审中关注的是如何用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去还原客观事实,但对于通过‘扣查手机’进行取证的环节还鲜有人关注。扣查手机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不亚于到当事人家中翻箱倒柜。”朱征夫据此建议,为了保护当事人与手机有关的合法权利,建议按照刑事诉讼中的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他建议,应参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对犯罪嫌疑人物品和住所进行搜查的规定,对扣查手机的行为加以规范。这包括了只有刑事侦查人员才有权扣查当事人手机,其他执法人员无权扣查当事人手机。扣查手机时,执行扣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侦查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扣查当时手机,必须持有搜查证。搜查证对手机信息的搜查范围应当有明确的界定,无关的信息不得随意获取。此外,扣查女性当事人的手机,只能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查看手机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等等。他认为,执法人员非法扣查当事人手机的,应当按照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通讯秘密,侵犯公民隐私权和财产权的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文/广报全媒体记者申卉 廖靖文 李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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