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窗台坠伤 法院判定房东 须担责35%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吴珠乔 周泽锋)在租住一自建房屋期间,由于房屋装修拆除外墙防盗网,一名5岁的女孩在玩耍时不慎从二楼窗户跌落地面,造成颅脑损伤玖级伤残。日前,惠城区法院审结该宗因女孩坠楼而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定房东承担35%的责任,赔付原告92870.33元人民币。

    5岁女孩张某和父母自2013年4月租住在被告位于惠城区某自建房二楼。2016年年初,被告对该房屋进行外墙整体装修,后将外墙防护网拆除,期间在一楼大门和楼道楼梯处张贴注意安全的告示。2016年9月24日下午,张某的父亲在家午休,张某在房间与哥哥玩耍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户跌落地面受伤。经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张某重型颅脑损伤评为玖级伤残。随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3943.8元人民币。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原告年仅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原告父亲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事发当时自己午休,留下原告与哥哥(事发时9岁)两人在房间玩耍,并且明知其所居住的房屋正在施工、防盗网已经拆除,仍将睡床安置在紧靠窗台的位置,导致原告从窗台坠落受伤。

    因此,原告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未能尽到谨慎看护的监护职责,对原告的受伤亦有过错,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两被告虽在施工期间张贴了安全警示通知,但在施工方拆除了外围防护网后,未能及时重新安装防盗网,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两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承担35%的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5岁孩子坠楼悲剧的发生,家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无法准确判断隐患和危险的存在,他们的健康、安全、快乐甚至生命主要依赖于父母和成人社会的赋予和保障。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可以说父母是第一责任人。而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对孩子尽保护的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正值暑假,暑假是儿童意外事故的多发期,保护义务全天候的落在了父母身上,无论是在家还是外出旅游,父母当应首先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悉心照料,周密安排,将安全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以免发生不可逆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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